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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和外汇局贸易顺差金额有差异 海关总署:统计原则不同

文|财新 范浅蝉
2024年04月12日 17:22
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按照跨境原则,外汇部门统计的国际收支中的货物贸易收支差额是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作的统计,二者的计价方式也不同
news 原图 2024年4月12日,北京市,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吕大良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3年中国货物贸易顺差为5939亿美元,与1月海关总署公布的8232亿美元存在较大差距,如何看待二者之间的差异?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吕大良4月1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的顺逆差和外汇管理统计的货物贸易国际收支差额,二者的统计原则和是不同的。

  吕大良解释称,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是按照跨境原则,只要货物产生跨境的流动,就纳入到海关统计,不管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外汇部门统计的国际收支中的货物贸易收支差额,是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作的统计,不管货物是否跨境移动。这是两者的重要差别。

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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