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程思炜)在《外商投资法》实施近两年后,财政部近日发文重申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供应商资格审查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在受理供应商投诉时,不得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具体而言,各级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过,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区别对待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是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