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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草案二审 保留完善水资源征税条款

2019年08月22日 17:09
T中
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由矿产品或生产盐修改为应税资源,为今后改革留出空间;新增列入现行税收优惠;要求国务院自本法施行起五年内就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新网】(记者 程思炜)去年12月底一审后,8月22日-26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资源税法草案进入二审,并有望表决通过。

  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这一修改不再将征税范围限定在矿产资源,表述更加灵活,为今后改革留出空间。

  矿产资源之外,最可能全面开征资源税的是水资源税。2016年7月,水资源税最先在河北省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九个省份。

责任编辑:于海荣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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