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丁锋)2014年1月1日起,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不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2月14日发布通知称,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1989年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称,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2011年,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被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