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消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及有关企业申请,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通知》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1.45元/GJ(见《通知》附表2),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见《通知》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