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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发债“靴子落地” 沪深浙粤规模限额229亿

2011年10月21日 14:14 来源于 财新网
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债仍有中央财政做隐性担保,发债成本较低,过渡到自主发债仍需制度调整
债券配图。 高育文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邢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时间表,在经历数月猜测后,昨日终于尘埃落地。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上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出台。

  自行发债是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由中央规定发债规模,让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场发售。

  对此,平安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石磊对财新记者称,发债额度有所限制,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办法给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有限,但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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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增新 | 版面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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