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邢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时间表,在经历数月猜测后,昨日终于尘埃落地。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上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出台。
自行发债是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由中央规定发债规模,让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场发售。
对此,平安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石磊对财新记者称,发债额度有所限制,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办法给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有限,但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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