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网9月30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类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企业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科研仪器维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
这“五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