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北将开征房产税”这类乌龙事件,财政部长“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的表态,以及商品房价格由低迷转而抬升,让2012年有关房产税的讨论时见波折。
继续扩围房产税变得进退两难,甚至合法性受到质疑。这正是我们对房产税缺乏认识及公共财政立法程序历来存有缺陷的结果。房产税的推出,意在探索在不动产保有环节统一征收物业税或不动产税,作为地方稳定的收入来源,扭转地方政府的趋利化倾向。
未来房产税的推出,须经过立法机关程序,通过民众参与,并相应改革预算体制,作出征收细节等约定。这样,它才算获得合法性及民意基础。
房产税改革的正面效应很容易认定;反对房产税改革的依据,不论是法理障碍,还是操作障碍,都不存在。
房产税调节的效果在启动初期都不会太明显,因为太明显对民众生活的影响就比较大。从上海、重庆的试点来看,都是一开始有意从相对平缓的角度切入,但是从长远来看,它的影响和正面效应完全可以期待。
调节房价的分析,主要还是从现在房地产市场供给和需求双方入手。这种经济学分析可以做得非常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说,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这个税收之后显现的正面效应,应该可以充分肯定。
交易环节的税收现在有意见,是应该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可能更合理。
怎么样在保有环节交税的同时,确保交易环节的税收合理化,这很重要。二者应该共同发挥作用,形成抑制房地产过度投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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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总的政策立足点应该是让依靠政府的人不能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让用自己努力获得房产的人可以获得未来房产收益。
——2012年9月22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2第三届中国房地产业高峰论坛发表演讲时指出
如果不降低交易等其他环节的税负,单纯推出房产税就会变成一种增税行为。
——2012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房产税是对既得利益者的征税,难度非常大,预计在全国普遍开征至少需要20年。地方对房产税改革心存畏惧,积极性高的地方政府基本看不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2012年9月接受财新记者专访
中国的房产税不能定位在“抓钱”上,更不能幻想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而只能是个人住房调节税,或叫作住房消费奢侈税。
——2012年5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在财新网发表专栏文章
房产税应首先明确征收目标、原则和方案,应该做到全覆盖、宽税基、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成功。
——2012年11月17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蔡洪滨,在财新峰会发表演讲时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