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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万税

国税总局:企业改制房屋权属不变不征契税

2012年07月02日 16:41 来源于 财新网
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杨白冰)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税总局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是否征收车船税,纳税服务司介绍,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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