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见习记者 王永)国家税务总局网站9月26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公告还规定,在10月1日之前未作处理的,都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财新网】(见习记者 王永)国家税务总局网站9月26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公告还规定,在10月1日之前未作处理的,都将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