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五年,资源税改革终于完成第一步。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5%。
暂行条例修改施行后,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5%从价计征的方式,从12个西部省份扩大到全国,自2010年6月从新疆开始的改革试点也告结束。
煤炭等其他品目则延用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不会调整。此前,经国务院先后两次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高至每吨8元,而焦煤包括在煤炭税目之下,因此煤炭的税额区间应从原来的0.3元-5元/吨改为0.3元-8元/吨;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0.40元-3.00元/吨),调整后,轻稀土的税额标准为60元/吨,中重稀土为30元/吨。但这些都不属于新的改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