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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碎片拼起的谎言

2008年09月19日 13:58 来源于 caijing
香港法院判定周正毅案中三名律师被判多项串谋诈骗和虚假陈述罪名成立。他们熟知规则,但刻意“技术性绕行”

  9月5日,香港区域法院对涉嫌周正毅案串谋欺骗的六名专业人士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素来被业内认为品格良好、专业水准高的顾恺仁、范楚文和黎寿昌三名资深律师,尽管没有在该案中获得非法收益,亦最终被判多项串谋诈骗和虚假陈述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清晰显示,社会不容忍专业人士的不诚实行为。但与此同时,凸显的另一问题是,在红筹上市和借壳上市的过程中,如何界定律师是否“合法、审慎”地履行其职责?

技术性绕行可以走多远?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技术问题之一是如何理解“具体计划”(specific plan)。按照1993年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联合发布的关于借壳上市的通知,如果计划中的注资发生在收购股权后六个月内的,一定要披露;如果发生在6到12月内的,监管部门不同工作人员对规则有不同理解,处理方法也有差异,有很大可能性仍然被要求予以披露。鉴于本案所涉巨大金额,建联通一旦披露其收购计划,很可能会被要求适用新上市的规则。而就建联通当时的情况以及计划中所注入的资产的情形看,是不可能符合新上市要求的。
  作为资深处理融资事务的律师,三位被告都熟知这些规则。从他们的行事手法中可以看出,他们试图实施技术性绕行。他们所做的就是,不承认有具体的注资计划。期间,媒体报道、证监会和联交所都有过讯问,律师公开的回应始终是:“没有具体计划。”
  在本案庭审中,几位被告都坚持认为,“具体计划”应该是明确执行时间的、确定的、具体的(fixed,concrete,definite)。而在周正毅的借壳事件中,在往来函件上标明时间表仅供参考,所要注入的具体资产不明确,而且从资产的权属文件上也不属于周所有,注资仅仅是可能性,除注资外,还可能有其他方式,有关注资的安排也可能有变化等。所以,不披露是合法的。就刻意分解的单个具体行为来看,被告们的主张不无道理。
  但法官坚持主张的是,要把事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一个个真实的碎片,拼接起来是谎言。周正毅在最初即有借款、借壳、注资、套利、还贷的整体策划。三位律师们都或迟或早地从不同环节参与进来。而且,在整个事件的进程中,他们从事设计、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文书、回答咨询等,事实上,在明确地规避披露的意图下操作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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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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