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经济 > 要闻 > 正文

国有企业分红办法

2007年06月18日 23:13 来源于 caijing
国企向国家分配利润已成定局。但如何确定分红水平,如何处理国家对国有资本的宏观调控与单个企业发展的关系等等问题,仍存不同认识

国有企业向国家分配利润已成定局。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分红水平,如何处理国家对国有资本的宏观调控与单个企业发展的关系,如何对几个关键部门和机构进行定位等等问题,仍存在不同的认识

  5月30日,国务院审议批准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上报的请示,决定从2007年开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至此,长期以来围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种种争论,可以说尘埃落定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是国有企业向国家分配利润,俗称“分红”。随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表浮出水面,国有企业向国家分配利润已成定局。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分红水平,如何处理国家对国有资本的宏观调控与单个企业发展的关系,如何对几个关键部门和机构进行定位等等问题,仍存在不同的认识。
  在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国有资本收益办法正式出台前,我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管理体制,作一些分析和推测。
  
分红程序
  关于分红的程序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政府以所有者(股东)的身份,采取“一对一”谈判的方式,通过国有股东代表确定每一家企业的分红比例,这样既不会破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又能照顾到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第二种观点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政府统一确定分红比例,这样可以避免高额的谈判成本及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问题。应该说,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都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目前,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约为11.6万户,其中由国资委监管的157家企业集团集合了1.4万户。在此情况下,“一对一”的谈判,哪怕是只针对国资委监管的集团公司(总部)这一层面的谈判,其时间和人力成本之高,都是难以想象的,更别提其中可能造成的权力寻租问题。
  但是,若采取以一纸公文“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办法,一是容易引发各方(特别是外国政府、机构及境外投资者)对政府凌驾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上的质疑,二是很难体现政府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宏观调控,三是必然导致不同盈利水平的企业苦乐不均的问题。例如,石油石化、冶金、烟草等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在20%以上,而农林牧渔、建材等行业该指标仅在3%左右,不分行业差别适用同一分红比例,显然不是很合适的。
  因此,制定合理的分红程序,必须兼顾国家宏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维护微观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两方面的需要。我们认为,采取下列方式可能是比较妥当的选择:
  首先,遵循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职能。
  其次,各级政府出台正式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统一明确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直接监管的企业(一般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以下统称“集团公司”)的上缴利润比例,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规划和当地国有企业的实际,区分不同行业、资产规模或盈利水平等分档设置。
  第三,政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集团公司的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企业按规定比例向国家分配利润。同时,集团公司通过子公司的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决定所属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自己向国家分配利润的资金来源,依此逐级类推。
  这样做的好处,是政府按照事先确定的分红比例要求企业分配利润,减少谈判带来的行政成本,同时保证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此外,政府依法通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行使所有者(股东)权利,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按照“同股同权”享受分红,维护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转。因直接向国家分配利润的是集团公司,由他们根据集团的总体发展战略,确定所属企业的分红水平,间接地提高了集团的控制力和资本优化配置效率。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CEIC)及相关指数库。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