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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3日 陈剑波:农地集体所有并非“万恶之源”

2006年04月03日 18:41 来源于 caijing
土地集体所有的治理结构: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基本制度问题



  进入新世纪之后,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与农业稳定、农村发展、农民财产保护开始出现矛盾冲突。这些冲突日渐激烈,并有可能演化为全局性的长期冲突,且在基本制度层面正在出现各种变化,这些变化是带来新的制度创新还是会导致农村状况的全面恶化,将决定着中国现代化的基本走向。显然,中国绝不能出现一个农村凋弊、萧条,农业衰退,城中满是“棚户”区的“现代化”。因此,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时,必须保证农民不破产、农业不衰退、农村不凋弊。要实现这三重目标,如何确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就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这其中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当前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则是其中一个核心内容,也是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基础。
  自上世纪80年代前期的爆发式增长后,中国农业增长的步伐逐渐放慢,90年代中期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减缓,因土地制度引发的纠纷、冲突逐渐增多,农民负担日益沉重……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征地制度成为质疑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主要理由,农地集体所有似成为“万恶之源”,土地私有化、国有化等政策主张不绝于耳。其实,征地制度问题绝非农地集体所有而引发,其核心问题在于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制约。仅仅限制土地批租而财税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无法获得实质性突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以侵犯农民财产权利为手段使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就是一个难以消除的痼疾。
  当然,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制度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实施,也与基本经营制度自身不完善密切相关。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缺陷因我们对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因熟视无睹而常常被忽略,比如村委会究竟是什么?它究竟代表谁?它是集体所有的所有者还是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委托人是谁——应由法律强制规定还是应经一定法定程序由集体所有的成员来予以委托?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村庄成员能否制约其对财产或利益的侵犯?法律赋予了何种手段或哪些程序来保障村民已有的财产权利?法律对其界定的角色与其实际的角色一致吗?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我们认为农地集体所有的根本缺陷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地位上的缺失,使村委会成为村庄生活中唯一合乎法定体制的正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设计缺陷,为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可能。显然,如果能够进一步推进农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如建立村庄农民土地管理委员会或给予村庄合作组织以法人地位等等)当对改革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在农村基本制度层面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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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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