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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4日 史美伦:透明度和金融法制建设

2006年01月23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编者注]2006年1月12日,“金融市场法治建设与媒体角色研讨会”在北京港澳中心二层召开。此次研讨会由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全球机遇基金、英国文化协会和杂志共同主办,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与财经新闻研究中心协办。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现香港行政会议成员史美伦在会上深入谈论了资本市场透明度和金融法制建设的问题。记者王长勇整理成文。未经史美伦本人审阅。
  [网络版专稿] 在证券市场中,透明度是解决公司经营者和股票持有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保持投资者利益必须的前提。信息披露是国际上所有市场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主要制度之一,可以说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证券市场透明和公正地运作,从而促进资金的有效运行。立法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实现这些目标。
  中国的证券市场和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起步比较晚,但也是因为比较晚,就有机会吸收成熟市场的经验。
  因此,从金融法制方面,中国从一开始就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这个框架从原则性的规范到操作性的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行使的手段都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规范,也比较合理地规定,披露的标准也比较高,法规的建立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
  中国证监会也逐步建立了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围绕着信息披露这个中心,为上市公司建立了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原则,在最近修订证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构建了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框架。
  一是证券法明文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前的相关信息,以及上市后的定期报告和临时的公告,证券法详细地列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要求上市公司对这些事情进行临时公告;二是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和债券定期报告的时间期限。三是保障所有投资者获得公平的信息,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在指定的媒体,和在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提供文件供大家查阅。
  最重要的是证券法构建了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的法规建设起草比较完善,可是在执法方面还是需要更多的努力,证券法最近对虚假信息的责任追究制度又有进一步明确的说明,一方面证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义务;一方面对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都有不同的规则和原则来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由证券法规定,但在公司法里也有体现,最近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修订以后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显著强化,主要是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了信息披露者的范围,信息披露的主体不再限于公司,也包括了证券发行人;
  第二,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新增加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信息披露的保证义务,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的确认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的意见;
  第三,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该增加披露实质控制人情况和持股情况的变更,同时也增加了披露公司或高管人员犯罪,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是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修订公司法要求增加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报酬情况;
  第四,完善了虚假陈述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同的主体区别不同的过错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第五,增加了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职责,增加要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规定司法救治的途径,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虽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无可否认,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还存在其他新兴市场所共有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市场的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小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淡薄,而且小股东对投资在市场上的风险也认识不够,以致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机制还需完善。
  同时中国经济还在转轨的过程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是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一面改革一面解决。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无可避免的表现一些旧体制的惯性和弊端,表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识还不够强,还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假和不真实的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密度现在是增加了,每天我们翻开报纸,在内地的报纸,各个指定的媒体都有上市公司的公布和通告。可是,我看了这些披露,很多时候感觉内容很复杂,而且滥用专业术语和文字,是大家都看不明白的,有大量的消息和信息其实没有增加透明度,只有使投资者更加困扰,因此,文字上用浅白的文字也是增加透明度一个很重要的工具。
  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是目前金融法制建设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除了完善规则和加强监管以外,还依赖外部环境的约束,这个包括董事们的诚信义务,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中介机构注重信誉,并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质素,和市场上强大的舆论监督的力量。
  有关媒体在增加市场透明度方面能扮演重要的角色。信息披露的原则就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是证券市场体现透明度的主要渠道,这个渠道和框架除了通过法规的建立,还依靠媒体来实现,我个人认为媒体作为市场透明度的工具,本身也需要遵守和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原则,才会有公信力,在这方面,媒体的独立性和公正的报道是公信力最重要的因素。
  过去的几年,在公共市场上,包括成熟的市场,媒体在揭发上市公司丑闻方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从中国的基金黑幕和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欧洲的帕马拉特,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追踪,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注意,也使监管者马上采取行动,修改法规,纠正当时对信息披露的漏洞和不足。
  可见,媒体是体现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的环节,这是舆论监督的功能。但在扮演舆论监督的角色方面,媒体本身的自律和职业道德水平,是赢得社会公信力最重要的因素。财经媒体的水平在过去几年的提升,对中国证券市场在过去几年的改革和改善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挑战,透明度的提高是其中的一环,我对这个市场抱有良好的愿望,希望这个金融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将不断的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同时对于内地媒体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也对提升整体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吸引力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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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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