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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支持保障性安居项目 要求不得造成隐性债务

2019年06月26日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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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

  【财新网】(记者 沈凡)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预算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棚改、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有关项目予以支持。但在严控地方隐性债务的大背景下,各地的年度投资需求需合理确定投资任务和项目,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得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6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做出上述规定。

  暂行办法所支持的项目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责任编辑:于海荣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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