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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财政部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2017年03月17日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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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范围并设置了征收标准上限,各省份可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财新网】(记者 王晓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减税降费5500亿元左右。为实现这一目标,两会结束后第二天,财政部即发文,自今年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此次取消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以前年度欠缴的应当足额补征,以前年度超缴的应当及时退还超缴部分。

  对社会反映较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了征收政策。免征范围由此前的“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的,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编辑:于海荣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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