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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动东北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16年03月30日 17:18
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试点先行,选择若干城市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

  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试点先行,选择若干城市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详细如下:

  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改振兴[2016]62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商联、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将民营企业培育成为增强经济活力、推动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制定本意见。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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