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 任重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终于对地方政府举债作出相应规定。
4月21日-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继续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等。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
对于地方政府举债,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前两次审议中,是否应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是争议的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