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规范体系日益完备。为惩治犯罪、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条款如《刑法》三零六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严谨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有必要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条款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
一、进行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从立法角度看,针对的是辩护人,但由于担当辩护人的主要是律师,这就使得该条款实际成为排除参与刑事诉讼的其他职业外,唯一的针对律师的一种歧视性条款。由于该法条立法含义不够明晰,犯罪构成的外延无严格限定,一些有权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多作扩大理解,多年来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全国律协的统计表明,在被306条追究的案件中错案是很多的。由于该条款规定的行为界限和行为后果不明确,律师担心在刑事辩护中受到追究,律师担当刑事辩护顾虑重重,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使的控辩严重失衡,影响了审判质量。该条款已经成为影响律师刑事案件参与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曾有呼声和修法建议提出考虑废止该法条,但在目前各方还没有达成共识之前,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和教训,为避免不同司法机关对该条款的不同的过于宽泛的理解,特别是扩大性理解,我们希望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进行规范解释,明确犯罪构成,限定适用范围,以防止立法歧义造成的适法扩大化、导致错案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