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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流通增值税2012年起免征

2012年01月09日 15:30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据新华社1月9日消息,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通知称,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版面编辑: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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