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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务派遣将实行“备用金制度”

2011年11月29日 08:29
吉林省出台地方法规:劳务派遣单位需存储不少于50万元的初始备用金,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等

  据新华社11月28日消息,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存储不少于50万元的初始备用金,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等。

  根据《办法》,吉林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劳务派遣单位存储初始备用金不得少于50万元,每开展一项劳务派遣业务,须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

版面编辑:李禹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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