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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电站水资源费10%上缴中央国库

记者 陈璐
2011年04月27日 21:35
湖北省、重庆市分别分成约15%和75%;长江电力2010年需缴水资源费不少于2.53亿元

  【财新网】(记者 陈璐)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央行4月27日联合发文明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江电力,600900.SH)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三部委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缴纳水资源费自2009年9月1日算起,长江电力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

  2009年7月6日,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2009年9月1日起,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需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分-0.8分钱。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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