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经济 > 理解万税 > 正文
理解万税

国税总局:现金形式发放的差旅费应征收个税

2012年04月11日 16:11 来源于 财新网
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征收个税
2009年5月12日,北京,行人从“依法纳税”条幅旁经过。 南山/CFP

  【财新网】(记者 邢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官员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国税总局巡视员卢云4月11日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作上述表示。他同时表示,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税。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刘潇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