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2月11日消息,记者从山西省国税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该省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确定了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有超过七成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大幅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到500元,新规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山西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确定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