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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1元税差” 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2011年12月09日 17:55 来源于 财新网
根据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1元税差”的最低临界点,由6000元上升至18000元;财税部门制定的年终奖征收个税方式,扭曲了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严重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标志。 常中正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邢昀)年关将至,年终奖发放如何缴纳个税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今年9月1日起,全国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应的年终奖缴纳个税也会依据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进行。“1元税差”的最低临界点由此升至18000元。

  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薪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由九级调整为七级,15%和40%两档税率取消,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相应的年终奖缴纳也会依据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进行。 

 

表一:

20119月1日工资薪金所得新税率表(年终奖个税计算也遵循此表)扣除基数:3500元

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级数

 

0-1500

0

3%

0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1500-4500

1500

10%

105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4500-9000

4500

20%

55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9000-35000

9000

25%

100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35000-55000

35000

30%

275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55000-80000

55000

35%

550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80000-以上

80000

45%

13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责任编辑:王长勇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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