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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万税

房产证加名征税有违“法理”

2011年09月07日 17:04 来源于 财新网
房产证加名“免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由国务院重新解释为“不征税”
税收宣传语。 严大明/东方IC
 

  【财新网】(特约作者 施正文)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具体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是,该通知并没有解释房产加名是否为房屋赠与,规定免税的理由是什么。

  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房屋赠与行为,指普通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房产赠与行为,而“房产证加名”是将夫妻一方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是在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夫妻之间发生的特殊财产处分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房产赠与,其本身不是契税的征税范围。

责任编辑:王长勇 | 版面编辑: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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