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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09月01日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人大通过预算法修改 赋省级举债权

2014年08月31日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既要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

人大“四审”预算修法 力争表决通过

2014年08月25日

预算法修改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这一年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通过的法律案中,第一个对推动改革进程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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